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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热点问题引热议

赖名芳 中国出版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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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新一轮科技发展对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在版权领域催生了新业态和新模式,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都面临着新挑战。自2021年6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也在修订过程中。如何落实著作权法新规定,做好配套法规修订工作,成为司法界、学术界及版权产业界都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11月24日,在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期间,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中国出版》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协办的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热点问题研讨会上,来自版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学术界的百余名嘉宾,围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工作过程中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社会服务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许炜在致辞中表示,当前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我们必须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和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关切,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明德教授就实施条例修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实施条例修订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作品定义的兜底条款,需要在实施条例修订中予以明确;二是权利的限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在修订时应该作出明确限定;三是实施条例应关注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时抓取文本数据涉及的版权问题,应强调数据文本挖掘用作非商业性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以《新技术对版权司法审判的影响》为题分享了看法。他认为,司法应该维护著作权权利法定原则,无论是凭借新的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运用的新方式,还是运用新的技术创造出新的客体形态,在法律没有对具体权利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不宜通过司法裁判一概认定属于著作权人,更不应当通过司法裁判创设新的著作权权利类型及权项内容。在谈到数据保护问题时他认为,数据产权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数据共享的前提是要对数据权益加大保护力度,只有加强对数据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对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权利主体进行激励,推动数据产业更新升级和商业创新,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产权配置作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在题为《新时代网络平台责任法律规范的重塑》的演讲中强调,对于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和算法孤立有区别。算法推荐是客观可量化的。平台对于纯粹算法输出,无须承担概括性的注意义务,但在算法具备识别条件的领域理应负有相应的义务,平台应该为其推荐的流量倾斜承担注意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建议,实施条例修订过程中,应统筹协调与其他著作权行政法规的关系,如果能把相关的条例整合到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著作权法体系变得更加系统。

研讨会上针对AI训练、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热点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胡琛罡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海君、同济大学教授袁秀挺等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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